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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業務規則

                          【信息來源:】【信息時間:2020-11-09  閱讀次數: 【字號 我要打印】【關閉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范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省產交所”)開展的陽光采購業務,保護采購業務參與主休的合法利益,維護正常的陽光采購業務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通過省產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開展的代采、委采、自采等采購活動。

                          法律法規對采購活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必須招標的采購項目,通過省產交所陽光購服務平臺進行采購的,除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外,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的采購流程。

                          本規則未明確的,可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代采”是指采購人委托省產交所代理組織完成的采購。

                          本規則所稱“委采”是指采購人委托其他代理機構通過省產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組織完成的采購。

                          本規則所稱“自采”是指采購人利用省產交所陽光采購系統自主操作完成的采購。

                          本規則所稱“投標文件”是指供應商應采購文件要求編制的響應性文件,一般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報價文件和其他部分組成。

                          本規則所稱評標委員會”是指由采購人代表及其他專家共同組成的,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的臨時性權威機構。本規則中競爭性磋商小組、競爭性談判小組、詢比價小組含義與此相同。

                          本規則所稱“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的過程。

                          本規則所稱“中標人”是指由采購人確定的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第二章 采購方式與適用條件

                          第四條 采購方式及其適用情形:

                          (一)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投標。

                          (二)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潛在投標人投標。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競爭性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事先確定采購項目的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采購價格總額等情形的,可以優先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競爭性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一般不超過三輪。最終根據談判結果推薦成交候選人。

                          (四)競爭性磋商,是指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磋商的采購方式。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采購項目可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

                          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成交候選人。

                          (五)單一來源采購,是指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實施過程可參照競爭性談判程序進行。

                          (六)詢比價采購(一次報價、多輪報價、網絡競價),是指采購人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詢比價通知書或發布詢比價公告、競價公告,供應商依照詢比價文件要求報價,采購人按詢比價文件既定程序最終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詢比價方式優先適用于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采用網絡競價的,競價結束自動生成競價結果。

                          第三章 采購流程

                          第五條 代采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采購人與省產交所簽訂《采購服務協議》;

                          (二)采購人通過陽光采購系統組建項目,省產交所編制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并經采購人確認后發布;省產交所組建評標委員會;

                          (三)供應商網上注冊登記、制作投標文件、提供投標擔保;

                          (四)省產交所組織踏勘現場、答疑澄清、組織開標評標;

                          (五)供應商參與開標、評標活動;

                          (六)省產交所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及結果公告、采購人依據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定標;

                          (七)省產交所發布中標通知書,組織簽訂合同,采購人將合同掃描件上傳至省產交所陽光采購系統進行保存歸檔,鼓勵采購人與中標人通過省產交所陽光采購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八)省產交所、采購人對評標專家、投標供應商進行評價;

                          (九)省產交所出具采購憑證。

                          第六條 委采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采購服務協議;

                          (二)采購人通過陽光采購系統組建項目;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并經采購人確認后發布;采購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

                          (三)供應商網上注冊登記、制作投標文件、提供投標擔保;

                          (四)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踏勘現場、答疑澄清、組織開標評標;

                          (五)供應商參與開標、評標活動;

                          (六)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及結果公告、采購人依據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定標;

                          (七)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中標通知書,采購人將合同掃描件上傳至省產交所陽光采購系統進行保存歸檔,或通過陽光采購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八)省產交所、采購人對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供應商進行評價;

                          (九)省產交所出具采購憑證。

                          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陽光采購系統開展業務,應當辦理CA證書。

                          第七條 自采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采購人、省產交所簽訂《采購服務協議》;

                          (二)采購人通過陽光采購系統組建項目、編制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

                          (三)供應商網上注冊登記、制作投標文件、交納投標擔保;

                          (四)采購人組織踏勘現場、答疑澄清、組織開標評標;

                          (五)供應商參與開標、評標活動;

                          (六)采購人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及結果公告,依據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定標;

                          (七)采購人發布中標通知書,將合同掃描件上傳至省產交所陽光采購系統進行保存歸檔,或通過陽光采購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八)采購人對評標專家、投標供應商進行評價;

                          (九)省產交所出具采購憑證。

                          第八條 省產交所負責協調管理系統賬號注冊、CA辦理、信息發布、開評標場地、投標擔保收退、電子檔案歸檔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公告應在省產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采購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采購條件(采購人、資金來源等);
                               (二)項目概況與采購范圍(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標段、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

                          (三)供應商資格條件;

                          (四)資格審查方式;

                          (五)采購方式;

                          (六)采購文件獲?。ǐ@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七)投標文件提交(提交的截止時間、地點、方式);

                          (八)開標時間和地點;

                          (九)發布公告的媒介;

                          (十)采購項目聯系人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聯系人信息)。

                          第十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詢比價公告等其他采購公告的公告期限為三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確定供應商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其他招標項目,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采用招標之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項目,自采購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二條 采購人對供應商資格條件不應有明顯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條款,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客觀與誠實信用的原則。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參與采購活動的當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采購人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及時在省產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為編制投標文件預留合理時間。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采購公告發布后,由于非采購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采購活動造成影響的,采購人應及時調整補充公告內容,并應編制投標文件預留合理時間。
                               第十五條 采購人可向省產交所提出中止或終止采購活動的申請,省產交所收到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應當中止或終止采購活動并進行公告。

                          中止期間可根據采購人的申請恢復采購活動。 

                          第五章 投標

                          第十六條 供應商注冊取得陽光采購系統賬號后,按公告要求登錄陽光采購系統,獲取采購文件、參與投標。

                          供應商對其注冊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負責。

                          供應商的注冊信息實行后審。供應商注冊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改正的,省產交所對供應商進行誠信評價。評價結果的應用按省產交所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投標文件提交截止前,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組織方。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采購文件應對供應商少于三時的處理方法進行明確。供應商少于三,可以繼續開、評標,或者改用其他采購方式從現有供應商中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供應商取得采購文件,即視為供應商已完全知曉采購文件及其他相關信息,對采購項目進行了全面了解。
                               第二十條 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應當按采購文件要求,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進行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專業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除采購文件另有規定外,聯合體各方都應當具備承擔采購項目相應專業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格條件,且按照相應專業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

                          第二十一條 采購文件應當明確供應商提供投標擔保、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要求和具體的方式方法。供應商、中標人應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對供應商資格進行預審的,按采購公告及采購文件要求進行審核;供應商資格后審的,在評標環節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不得以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供應商使用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IP地址、設備下載采購文件或者制作、上傳投標文件的;

                          (三)不同供應商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四)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五)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重要內容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現規律性差異;

                          (六)不同供應商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錯誤一致的;

                          (七)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八)不同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九)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十)被有關部門、采購人列入黑名單的;

                          (十一)經評標委員會評定投標無效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開標、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評標工作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采購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他成員為外部專家。評標委員會人員專業組成應涵蓋采購項目評審所需。

                          外部專家是指人事、勞動關系不在采購項目所屬機構的專家。

                          前款專家優先從江西公共資源管理交易平臺確定的綜合評標評審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采購人根據需要可以組成工作組或者利用電子信息系統輔助評標委員會工作。輔助工作應當客觀、準確,不得對投標文件做出任何更改或評價。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評標委員會成員均可擔任評標組長。

                          第二十八條 接到評標通知并確認參加評標的專家應按通知要求持身份證按時參加評標。

                          十九條 評標專家未能按時參加評標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確定補足評標專家。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勤勉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投標文件所涉及的商業秘密,不得透露除公開發布以外的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配合有關方面解答采購評標工作中的質疑、投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評標專家發現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采購活動組織方報告。

                          第三十二條 電子評標時,評標專家應按照管理要求進行簽到、對評標結果簽名、加蓋指紋等。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完成后,按采購文件要求出具書面評審報告;除采購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第三十四條 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向評標專家支付評標勞務報酬和異地評標差旅費,對項目復評活動,不重復發放評標勞務報酬。

                          服務平臺建立專家誠信評價體系,著力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

                          第七章 定標、中標與合同簽訂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通過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無需評標或由評標委員會直接定標的項目不需要公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

                          第三十七條 定標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公告中標結果,中標公告不得少于日。

                          第三十八條 中標公告結束且無未處理異議,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供應商。

                          十九條 中標人放棄中標、不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購文件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不符合中標條件的,采購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重新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或者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應當進行公示、通知、公告。

                          第四十條 采購人、成交供應商應當按采購公告及采購文件的要求及時簽訂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四十 采購人應當自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將合同掃描件上傳至服務平臺陽光采購系統。鼓勵采購人和中標人利用服務平臺陽光采購系統簽訂電子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涉密項目應在采購文件中表明項目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四十 成交候選人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入圍候選人供應商的保證金;中標結果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剩余所有供應商的保證金。

                          由于不可歸責于中標人的原因導致未能簽訂合同的,應在采購人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采購項目流標的,應在確定流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有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四十 以現金方式交納履約保證金并且由服務平臺代收的,服務平臺根據采購人通知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應自覺維護采購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誠信參與采購活動,依法履行采購合同和采購活動中的各項承諾,為采購人提供符合采購文件規定的標的。 

                          第八章 質疑處理

                          第四十五條 供應商對采購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合法合規性有疑問的,可以進行質疑。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職責范圍,負責答復質疑。

                          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答復質疑事項。質疑事項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質疑人向采購人提出。

                          第四十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采購文件、開評標過程、中標候選人公示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以下規定期限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對采購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間提出;

                          (二)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獲取截止之前提出;

                          (三)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期間提出;

                          (四)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五)對定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人公示期間提出。

                          第四十八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供應商對其已依法獲取采購文件有質疑的,應當書面形式提出質疑。

                          十九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三)事實依據;

                          (四)必要的法律依據。

                          通過陽光采購系統提交質疑,加蓋電子簽章。

                          第五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質疑。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答復質疑。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后日內作出答復,并通過省產交所陽光采購系統通知質疑供應商和涉及質疑事項的其他供應商。采購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 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但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收到質疑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質疑答復人名稱及其單位公章或電子簽章。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依法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結果提出的質疑,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五十四條 質疑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應同采購文件一起歸檔。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規定按日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七條 省產交所的分支機構根據授權從事陽光采購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由江西省產權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五十 本規則自2020年10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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